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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体金银加工户,在经营期间按市价收了一成年顾客旧金项链一条10克,币1100元。一月后,公安局将我拘留了15日,除返还原物外并处罚金5000元,其理由是该金项链是顾客抢来的,其收购行为属“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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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08 15:08: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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