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于02年九月购买一套二手房,由于当时匆忙,在签购房协议时,轻信对方的承诺(原房主在协议上写“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此没有去查清原房主所欠费用。 03年10月,该房供暖改为一户一阀时,才知道原房主欠6年供暖费共5000多元,经多次向原房主催缴,原房主以是其所在单位欠费为由拒绝补交。现在,供暖公司以市政府有文件规定为由,连我当年的供暖费也不收,必须把当年的和以前欠的补一年的费加一起才肯收。我在网上查过,2003年7月20日,市政府曾发布过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制定的《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其中,“第二十二条 房证持有人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供暖单位和新迁入区域的供暖单位办理交费变更手续。未按前款规定办理采暖费交费变更手续的,采暖费由现房证持有人交纳。”但是,这条规定与《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热用户改变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转让房屋的,应当到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重新签订或者变更供用热合同。未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合同的,所发生的采暖费由原热用户承担。” 相矛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