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转让了,受让人对该财产的抵押依然有效,也就是买这个抵押物的人,还要承受抵押的后果,也就是买了一个有瑕疵的财产
追问:那如果受让人不知道已经订立抵押权合同怎么办。担保物权第五十四条司法解释说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驶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答:对于不动产,抵押都是有登记的,如果购买人购买前没有查清,就是购买人自己的失误了,不可能不知道抵押了,如果是动产,其实抵押本身就是不太合适的,你引用的,也是说的关于动产的抵押,因为动产有些没有登记,购买人可能不知情,所以就不用负责,不过也是有例外的,你引用也要全部引用,不要把最后一句丢掉,是故意丢还是没看见呢?而且即使抵押权不能主张,还可以通过原债权主张权利,
追问:我的意思在这里是指如果受让人是不知道该财产是设有抵押权的,依据司法解释那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将无法实现,也就是说受让人不必承担抵押的后果,那此时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呢,如果利用原债权主张权利是否又与司法解释相违背,既然会有这种问题出现那为什么民法典允许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呢
解答:这就是抵押不彻底的后果,抵押是要登记的,不登记,当然要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了,你不登记,受让人怎么知道抵押了,不知道抵押了,为什么要承担抵押的后果呢,而正是抵押权人,在应该登记的时候不登记,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