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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初,我与其他三人签订了成立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其中约定我出资30万元,其他三者出资20万元,成立公司的事宜交由其中一名股东办理。在公司成立过程中,该办理股东声称它们资金不能一次到位,先出资8万元,营业执照为38万元。我一直要求他们尽快增资,他们也一直说可以,但一直拖,最终在5月份说不增资了,原因是项目进行不下去了。此后我一再要求清算公司,但对方不愿清算。我要求查看公司成立的所有文件,对方声称找不到了。我亲自去工商局查询后发现公司成立时的所有文件上我的签字都是假的,根本不是我本人的笔迹。但有两点事实我得明确一下:公司入资时我亲自去银行办理30万元入资的,只不过当时还没有得到他们只出资8万元的信息;在公司成立后的一段时间里,我作为公司出纳,同时一再要求他们增资,并且也了解了公司的一些业务开展情况,根本没有什么实质性项目的操作,完全是其他三股东在乱花钱。在要求清算迟迟得不到答复后,我利用合法的手续把我的资金从银行提出。

涉外纠纷
2005-10-11 11: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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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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