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下午4点多左右,南京公安局协同闵行区公安局民警将我朋友抓走了,拘留证上写我朋友涉及抢劫,地点是南京,现在被拘留在南京古楼拘留所。

证券投资
2005-10-12 23:08:3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于律师参与诉讼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