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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刚毕业的硕士生,工作找到一家药物研究所私营,解决北京户口。来时签了一份就业服务协议,公司口头说试用期三个月,但是协议上并未写明,只写工作年限从今年七月至三年后七月。协议上写起始工资2000元,并且说该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应。事实是试用期工资2000元,转正后工资为3000元。目前我还没有签劳动合同,十月份试用期到期。由于一些原因,目前我要离开该公司,并且新公司为一外企,需要原公司出具离职证明。

涉外纠纷
2005-10-06 11: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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