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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人民教师,一次偶然机得知珠海某校招聘合同制教师,当时我应聘成功,与该单位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该单位在会议上承诺这批招聘的合同制教师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与公办教师待遇一样,并在合同条款上写明每月10之前发放,试用期满(即6个月)办理调动手续。但是事于愿违,每月工资不能按时(10号之前)到位,6个月后也没有办理调动,直到2005年8月中旬档案、户口都未办理调动,所以我就与该单位负责人口头提出离职,并于2005年8月23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该单位没有答复。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我到了另一单位上班,直到现在劳动合同依然没有解除,现在我很担心,我不知道如果按劳动法我该承担什么责任或培偿,如果我现在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请王律师帮帮我

刑事案件
2005-10-13 1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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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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