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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婚前6岁时继承房屋一间,并生下4个小孩,我爸于是1986年早逝,年晚76岁的老妈于1996年因病逝世,订下遗嘱将生前继承的房屋以个人名义留给三个小孩,其中大哥因不孝顺没有留给他。请问大哥是否可以用2001年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生活10年以上个人财产视为共同财产来起诉,当时96年老妈无权以个人财产订下遗嘱,并且该遗嘱无效呢?? 但是一审已判该遗嘱无效!

刑事行政
2005-10-07 11: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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