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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9日下午2:30本人到公司上班。进行换班交接时,上一班的营业员,未按照公司相关交接班程序办理,本人也未对柜台内手机数量及品质进行任何责任性的签字及接收!此时上班时间已到,我便进入柜台开始工作。本来公司有规定:没有完成交接班手续不能进入柜台。但是鉴于当时实际情况,上一班的营业员李微已经下班并且离开了公司,且此时有顾客在前段柜台咨询业务。为不影响公司正常营业,只能权宜进入柜台,开始工作。 继尔本人于下午3:24发现柜台内手机LG262有异样,遂打开柜台进行详细检查,发现该手机实为样机(假机),立即报告经理。并详细说明在2:30—3:24该时间段内由于本人在前段柜台向顾客推销手机,从未开过后段柜台(LG262所在柜台),在此期间也未有任何顾客在后段柜台选购!(全厅工作人员均可作证) 由于公司为小型私营企业.我在公司工作了2年都未签过劳动合同.也没有相应的福利与保险.公司在招聘时要求员工交纳了500元保证金.后来又在每个月工资中扣除了一定的风险金.一共约1500元. 该失窃手机LG262价值为4000元.现在公司要求本人赔偿2000元!

医疗纠纷
2005-10-05 11: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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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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