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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6:30分,本人开摩托车以35公里/小时的车速行使在上班路上,突然有一6岁男性小孩横穿马路,造成小孩受伤!经事后调查,该小孩是某民工小学学生,该日由校车接至学校马路对面,该日其余学生都已过马路,老师也在马路对面,当我行至其附近时,老师向其招手叫小孩过马路,致使小孩跑出撞伤!致使其脸部缝了10针! 但无目击证人,责任认定为:我方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金额4万元以内全部有我方负责,超过4万元,超过部分再按责任划分

证券投资
2005-10-05 11: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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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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