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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2002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2003年共同出资按揭购了一套房(我出15万,她出一万,贷款27万),房产证已拿到,没有共同出资购房协议,房产证有三人:我,她,未成年小孩(我与前妻的孩子)。2005年8月登记结婚,现在她要求离婚。

经济相关
2005-10-04 16:04:1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根据房产证,你三人对该房屋共有的状态应没有异议,同时又没有特别约定按份共有,故在法律上应默认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原则上应等份分割,同时应参照各自对该财产的贡献作倾向.2.如你能证明你在首付款中多承担的情况,并不能改变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因在于按份共有必须要有约定,而你们没有约定.但在实际处理中,可作为主张多分割的参照依据.3.由于购房时你们尚未结婚,故即使是借款也只能是你个人的借款,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对此不承担义务.4.同第三个问题的回答同理,即同居不是夫妻关系,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债务,互不发生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