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好:
我有一个朋友和别人合作做生意,他用他朋友的公司申请了分公司,在分公司营业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曾向别人借款3万元。在前期他朋友也曾欠他3万元。这样的话他可不可以用分公司的名义写欠条给别人?
如果写了,别人可以拿欠条找他朋友要钱吗?
如果可以,但要不到钱的话可以起诉他朋友吗?一般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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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以分公司的名义写欠条则由他朋友的公司承担责任;
2,如果以他个人的名义写欠条则由他个人承担责任,若钱真的用到分公司那末他和公司也是另外一法律关系.
青岛高志坚律师:1300167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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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是“
1、他可以用分公司的名义写欠条。
2、如对方追索债务,则在一般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是:由分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同时由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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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