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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甲方:时承智乙方:王明鸿经甲乙双协商一致同意将原拥有鸿智公司的40%(8万元)全部转让于股东王明鸿,乙方同意接受。对转让前后的责权得遵照以下协议执行:一、 时承智承担转让前的一切相关责任,并同时承担其在任公司法人期间的一切公司行为和私人行为所产生的各种债务及连带责任,其他股东只承担本人的私人行为所产生的各种债务及连带责任。如因股东时承智的责任造成在其转让股东权后的公司经营受到影响的,将视影响经济损失的大小处于1000元致最高损失额的赔偿。二、 时承智拥有公司在钟祥电视台三频道的原公司债权柒万叁仟元中的陆万元债权,同时承担其在任公司法人期间的全部遗留债务的偿还义务,其它股东的私人行为造成的债务由其自行承担。三、 王明鸿承担上述公司债权转让后的公司资产亏空部分,将以实物方式补齐接受时承智股权的所需资金,确保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变及经营的正常的进行。以上协议一式四份、王明鸿、时承智、公司、工商局各执一份。甲方签字:时承智乙方签字:王明鸿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

公司企业
2005-10-02 19: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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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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