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可见,接受委托执法的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而不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并非法定组织,乡政府是行政机关,而你又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且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更不具进行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的专业知识和资质,故执法部门委托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你实施行政执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委托行为依法应当无效,你所进行的行政执法是违法的,因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