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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工商局的一名临时工,1995年7月在单位工作至今,管办脱钩后,我到了下属的劳务公司,现在要改制了,但单位只给了我11个月的补偿金(每月是335元),其他啥也没有了

证券投资
2005-10-13 10:30:0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如果未按照规定补发经济补偿金的,根据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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