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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我有一问题想请教。 我的丈夫与前妻离婚是经过法院调解而成,在一、二审中作为被告的前妻承认手中有75000元存款,我的丈夫手中有25000元。最后协议内就是各人手中存款归各人所有,我丈夫把名下一套房产过户给前妻,丈夫两次起诉都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已所有,其前妻又要求只要房子不要孩子,考虑到我丈夫有乙肝,又是女孩所以最后调解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房子也归女方。女方又写了承诺书,今后不再追加抚养费。 现其前妻在要求复婚未果的情况下,以收入少孩子的意愿为理由到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我丈夫乙肝病情加重现正在住院,由我当担任其代理人,原告方要求变换代理人。我想问一下她有这个权力吗。 再次,如果我来打这个官司我想从两方面来打 第一,不符合变更条件,没有达到法律上界定生活困难的条件,有正式收入,并且有住房。 第二,我丈夫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 但是如果孩子的意愿,我该怎么来辩护呢。孩子15岁。辩护要点是什么呢。

婚姻家庭
2007-06-06 18: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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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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