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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派两员工(籍贯山东)往山西长治联系业务,当时两人均各领用备用金,后一人回山东探亲一周,走时将所有备用金交于另一人,在其一周内,另一人突然消失,至今无法联系到其人,因此人携带两分备用金(共4500),公司财务章及大件办公用品(合3000)等

互联网纠纷
2005-09-28 17: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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