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结婚彩礼的退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篇》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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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你好我是被告,跟原告有结婚证,并且有共同生活九个月,原告写到我婚前隐瞒患有疾病,还有存在骗婚,但是实际情况是婚前原告知道我有疾病,并且双方都达成一致以后病严重会看的,现在原告要求退回彩礼13万元,请问我现在要不要请律师应诉,或者找什么证据呢,这13万彩礼钱要不要退,怎么个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