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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厂方的法定代表人乙:为甲方的兄弟丙:为乙方的妻子李三:贷款方 甲方在94年以其自已厂的名义向李三贷款,而99年乙方却在名称为甲方的贷款到期通知书上了签名,并写有要求“拍卖房屋抵押债务”字样。还另写一份要求拍卖房屋字样“我欠你李三贷款方的债,愿意以房屋拍卖抵押”。但这二份声明都没有指明是帮甲方还债。99年乙方还叫其自已的儿子写了一份贷款还借委托书(其中一份房产权是其儿子的),写了“向李三贷款10万,以房产证作抵押”,其数目和甲方的借款数目一致。但没有指明是帮甲方还债,后来并没有贷款只是委托书而已,乙方又伪造了一份丙方的委托书。乙方还偷了这二本房地产证交给李三贷款方作抵押,但没有经过房产抵押登记。2005年法院已认为无效,但法院认为其儿子和妻子的房地产证在李三贷款人手上,推认为是其二人的真实还债意图。后来乙方在开庭时否认所有的借务。

建筑工程
2005-10-12 01:08: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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