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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伯父在91年再婚,再婚时购有一套他单位的住房,在三楼,房主是我伯父的名字,2005年初他们又购买同一单元的最顶层的房子,六楼,房主写的是妻子的名字。买房时双方曾有过协商,伯父当时已发现身患绝症,遂想将自己名下的三楼的房子给养女继承,而六楼的房子有妻子将来传给其小女,后伯父怕自己百年后起纠纷立下遗嘱:将三楼的房子给养女,妻子在生时有居住权,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六楼的房子及名下所有的存款、丧葬费、抚慰金等由妻子继承。后伯父生病住院花了一两万,伯父已在9月15日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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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7 01: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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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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