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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日我正式成为北京盛邦伟业旅游顾问公司的职员,试用期是一个月,签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在合同的期限上写的是从2005年5月1号至2006年3月30自动转为正式员工。一个月满后,只发了500元后,就说没钱发了拖欠着,后公司员工逐渐走完了,老总在5月15日无故解雇我,至今就没给我拖欠的工资。后没办法就举报到劳动稽查大队,稽查大队和那边私自商量把原有1300多元钱协商为590多,原因是我违反了被举报公司的规章制度。(事实上他们在找借口,因为我有人证、物证证明他们说的是假的。)而且协商的结果还没告诉我,后在90多天后通知我去原公司取钱,到了那边我才知道他们协商的结果。

损害赔偿
2005-09-28 08:41: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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