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交通事故被截肢左腿,赔偿义务人曾有一栋楼房.于是我申请法院对楼房进行保全.法院去的当天,赔偿义务人到房产局转移了房屋所有权.如果他在过户时的手续是合法的,我也就不说什么了. ....但是,他办理过户手续时,本人没有去,又无委托手续,但房产局仍然给办理了变更登记.于是我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消房产局的变更登记行为.但法院认为我与房产局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驳回了我的起诉. 法院的裁定有依据吗? ....在赔偿义务人手续不全的情况下,房产局不应在当天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当天没有过户的行为,法院就会保全该房屋,我的赔偿请求就会得到实现.可现在,房产局不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法院又说我与房产局的行为没有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受理我的诉讼. ....非法的过户行为,剥夺了法院的正常保全机会,从而剥夺了我对债权得以实现的机会,怎么能说我与过户行为没有厉害关系呢? ....我想通过法律正常地解决问题,可实在是没有办法了,二审又维持了一审裁决。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