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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科贸行,地址:**东大街,经理:王**, 邮编:03**,电话:035**。被告:**分公司,地址:*8室,董事长:吴海军,邮编**,电话:**1。1、请求事项: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于2005年8月22日在中**行汇出购买电脑款5810元人民币;并给予原告一个月来因为被告没有发电脑而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1000元。2、事实理由:原告于2005年8月22日向被告银行帐号汇款5810元人民币,购买电脑一台有银行的汇款凭证,汇款后经过原告多次电话询问和催促,至今2005年9月23日,被告都没有给发货或者退款。据上所述,诉请贵院依法准如所请。  此致:晋中市和顺县人民法院  原告**贸行,2005年9月23日。

人格尊严
2005-10-24 09:10: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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