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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7月份刚刚毕业的大学本科生,在去年11月份找工作时和该单位签了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今年8月9号来报到时单位立马要我们签一个《大中专毕业生录用合同》,如果不签的话当时就不给报到,而且当时公司的人没和我们说清楚那合同上的条款,我认为他对我们有所隐瞒,其中有一条是“满五年后按照公司有关人才流动规定办理”,后来才知道这条条款规定说合同满五年(不含见习期)后还需交15000元(每年核减一千元);上面说如果服务年限未满5年(不含见习期)或其他原因离开公司的,就要交给单位2万元的补偿费;从2005年8月9号开始,到2006年8月8号是见习期,其中前三个月是试用期,现在还处在试用期内。

损害赔偿
2005-09-21 11:12: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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