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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我与前夫贷款购房(10年按揭),房产证名字是他的。我俩于2003年4月协议离婚,住房归我所有、女儿由我独立抚养,他不承担任何责任。2005年5月我一次性将房屋余款付清。在我到银行和产权部门办理取消抵押登记、把房产证变更为我的名字时,银行认为我提供的离婚证书和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我找他本人来签字或提供法院判决书。我多次找他到银行给我办理相关手续,他以种种借口拒不办理。

证券投资
2005-09-20 23: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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