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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公司签定有一份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分两批给乙公司供应价值70万元的服装(每批各35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两批服装,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给付70万元货款。法院判决认定甲公司所举证据只能证明其已经向乙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第一批服装,但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乙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第二批服装,只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35万元货款。二审维持原判。后来甲公司又找到了新证据,足以证明其向乙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第二批服装,于是其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其第二批货款35万元。请问:法院受理甲公司的起诉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甲公司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
2005-09-20 08:46: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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