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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外地人,1999年我与朋友在重庆合资创办一有限公司,主要承接工程与销售相关设备。各股东因不参与公司管理,所以由我全权负责公司所有事务。一年后因亏损各股东无条件退出,剩我独自经营。期间一广东厂家与我司签定供销协议,成为我司的设备供货商,但因甲方一直拖欠我司款项导致无法支付该厂家货款至今,期间,我也曾文件提交该厂家承认所欠款项与拖欠原因及还款计划,但2年前我再也无力支撑公司,公司就此解散,虽然没有在工商所注册破产销户,但一直都无力年审及交付相关费用了,而我也只有应聘一外资企业工作至今。当时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租用地址不符,而期间也曾变更公司名字,这些该厂家是知道的,但在江北区法院提供的资料中,我看到公司地址却是我现在打工单位的地址,传票也是在上周五送到我现工作单位让我签收的,10月上旬上庭。我现在是靠微薄的工资养活一家老少,所以对该欠款无论是败诉还是私下协商我也是实在没辙的。

建筑工程
2005-09-19 19: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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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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