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司的股东之一以其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我司于2005年1月份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开发前期,我司发现该地块地下有热力管道正好通过我司规划楼盘的地下,影响我司开发工作。我司于8月1日向该单位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迁出管道,否则诉诸法律途径解决。对方接函后未与我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我司于7月份将管道自行挖出。对方诉至法院要求我司停止侵权、恢复原状。2、另徐州市规划管道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发现地下各类工程管线应当向规划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3、我司股东是1999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对方2003年敷设的管道,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经规划部门验收。出未征得我司股东的同意。4、对方申请了先予执行,法院已作出裁定,认为热力管道属于公用设施,且已实际使用,我司挖出管道造成巨大社会影响。但若恢复原状我司权益又无法得到保障,裁定我司另行恢复管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