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财务少发工资,导致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财务人员的失职行为可能构成严重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
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的财务多发工资给劳动者的,劳动者不愿意退还的,劳动者的行为可能构成
不当得利,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用人单位可以以此要求劳动者返还多收取的工资。如果劳动者非法
占有,拒不交还且涉及的数额较大,该行为有可能构成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侵占罪,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追究劳动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