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于2005年3月31日到期,公司在3月10日和我续签了一份合同,薪水不变,但公司说要拿回去盖章,但到4月底还没有给我,我也追问了几次,公司回复是找不到合同了,公司在4月30日与我协商要求将我的岗位和工资降低,与我重新签合同,我没有同意.于是在发四月份工资时公司已经按照新的岗位薪水发给我工资,我找公司领导协商无果,便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于是公司在2005年6月14日通知我在14日办理离职手续,不做任何补偿.公司的理由是合同到期无法达成新的劳动关系,属于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在9月16日劳动裁决中,仲裁委也是按照上诉解释裁决用人单位不做任何补偿,请给我指点一下好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