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单位是一家零售药房。2005年7月与刘某签书面协议:在我药房经营药管械准字增高商品-微电脑治疗仪1200/1台,我药房抽取8%的营业款,产品质量及其它由刘某负责。8月底,本市药监局到药房检查,我药房出售商品中缺少说明书且提供的厂家证件中缺少:1)说明书批件2)医疗器械注册证3)生产制造认可表。但很快我药房即提供出:除说明书之外1)2)3)证件。 9月市药监局发告知书: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违反了34条.48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2款并据39条1)责令停止经营2)没收商品3)没收违法所得8000千余元4)处罚金3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