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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房地产公司的分行秘书,工作职责里面可以付业主定金、担保金以及退水电押金。我们分行曾经做过一个买卖单,全同上约定按看房现状交房,如搬走房内物品,折价赔偿,从房款中扣除。后来,业主搬走了房内一样电器。由于业主还有5000块水电押金预留在我公司,为了退到这5000块钱,双方口头协商好赔偿2000块钱。由于我是新手,不太明白交易过程式,那天业主过来时,看见收据是5000块钱,就将5000块全退给了业主。导致客户没有拿到那2000块钱。后客户坚持要,公司叫我个人拿2000块钱赔给客户,请问这合理吗?

行政纠纷
2005-09-17 17:57: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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