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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0月我公公和五个人合伙开厂向私人刘四借了31000元为厂里的资金,口头协议说是2分钱利息,在开厂期间利息每个月都给过刘四了,到2000年下半年厂里效益不好就不开了,利息也就没付给刘四。还有31000元本钱说好卖厂房和机器还给刘四的,但是后来由于其他有两三个人不同意卖机器和厂房也就没有还刘四的钱。直到2004年4月刘四就把我公公和其他五人告上了法庭,(说从98年11月开始连利息加起诉费一共72000元)法院判7月份他们六个人还钱,法院让他们每人还17000元(其实应该还12000元,当时由于有一个人没有到场。)我公公在2004年7月15日还了刘四5000元,又在2004年7月20日又还了刘四120000元并写了协议书说我公公应承担这么多钱。但是其他五个人又反悔不还钱。法院就判我公公付连债责任要卖我们的房子,我的房子没有任何手续,法院就把我的房子给拍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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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8 09:35: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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