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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二月份原告(水泥生产厂家)主动与被告(承包代销水泥方)协商,请求被告为其代售水泥,并草起了一份合同,双方基本无异议后原告收取了被告定金46万元。二00五年三月一日双方又对草起合同进行协商修改,原告又收取了被告合同押金104万元,共计收取被告合同押金150万元。二00五年四月十日双方签订了正式合同,但合同签订前原告存在与他人水泥买卖合同关系未履行完毕的问题,三方为水泥销售问题发生了纠纷,二00五年五月七日经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调解,三方达成了《联席协议书》,解决了合同前后出现的问题。二00五年六月一日由于水泥销售处于淡季状态,原、被告又达成了《补充协议书》,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六月、七月、八月份允许他人代为销售水泥,其他条款双方约定仍按原合同执行。二0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原告以二00五年四月十日的合同显失公平,有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二00五年四月十日的合同。要求撤销事由:第一、生产量大(原告说年产值25万吨,但无证据),销量少,又不准他人销售,造成重大误解。第二、不管被告销不销,销多少,原告均给付被告每月7万元的销售费显失公平。但经庭审调查认定原告实际年生产量为9万吨左右,根据合同规定,凡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关系户均由原告直接联系销售,被告只承包代销零售水泥,且原告对被告的零售水泥实行限量销售即每月必须平均销售5000吨水泥,年总销量6万吨(否则要承担70万元的违约责任),实际全年只剩3万吨的水泥供国家重点工程和关系户了,是远远不够的。另原告庭审中说预计月平产值可以达到1—2万吨水泥,被告给我销售水泥,我方(原告方)给被告7万元月销售费是可以的。另查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不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手段,原告也未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在庭审中认可其所谓的撤销自由自从合同签订时就说道了。

涉外纠纷
2005-09-20 08:25: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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