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8日,本人驾驶二轮摩托车靠右行驶,途中因前方小货倒车占道,且挡住了本人的视线,迫使本人借道逆向行驶与反向行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均为有照驾驶,手续齐全),造成对方驾驶员、本人和本人车人员同时重伤,对方驾驶员住院11天,经抢救无效于2004年12月9日死亡;本人住院20天,因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用,被迫出院在家继续治疗;本人车载人员住院7天,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被迫回家休养。2004年12月11日,经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本人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对方驾驶员、小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本人车载人员无责任。2005年5月11日,经人民法院民事调解,本人承担60%的事故责任,支付对方驾驶员医疗费、死亡补金等50000元。经本人与本人车载人员协商,由本人支付车载人员医疗费2080元(有住院票据)。本人于2004年9月23日在保险司办理摩托车保险中的第三者伤亡责任险(责任限额2万)和乘客伤亡责任险(责任限额5万元),有保单。2005年6月9日,本人将全部资料递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于当天立案受理,但时间长达三个多月,本人多次索赔无果。2005年9月9日,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仅电话通知本人:“本理赔案经上边审批,只予赔付本人第三者伤亡责任险9600元(20000元*事故责任60%*免赔率20%),其它的不予理赔”。对此,本人认为不妥,经多次协商未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