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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与香港某品牌厂家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销售代理合同,于今年4月份合同到期。其间结款方式为“先款后货”。同时该厂签发了一份“委托代理书”给我公司。合同期满后,我司未售出的货品该厂家采取不予退货的处理。

涉外纠纷
2005-09-18 12:14:5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尊敬的kitty8:
    由于没有看到你们之间的合同,本律师无法为您提供更加详尽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现在只能依据您反映的情况,进行简要的解答,供您参考:
    1、解决途径:与对方公司协商、法院诉讼;
    2、重要证据:双方的合同、往来函件、其他能证明双方合作关系的文件;
    3、法律要点:合同约定双方究竟是代理销售关系还是购销关系。如果是代理销售,那么货款应当归对方,剩余货物也由对方收回,对方按照约定比例支付代理费。如果是购销关系,也就是你们向对方公司进货,向对方公司支付货款,那么货物能否退回,只能看你们之间的具体约定。
    4、诉讼成本:如果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上述问题,您可能为此支付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其他必要开支等费用。
    如果您愿意委托本律师为您解决上述法律问题,本律师将竭尽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利益!
    顺祝:健康、快乐!
    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 宁 媛 律师
    欢迎致电:13711666628,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904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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