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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一套住房,当时由于父亲在世时欠款,所以在父亲去死前我们假装将这套住房卖给了别人,并出具了一张收到现金的收条。而事实上,并没由收到。因为当时父亲曾欠对方的钱,名义上以房子作抵押。而事实上,我老公又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对方。后来,对方又写了一个证明,证明曾经打的收到现金的收条不是事实,只是为了逃避其他债务人追债的一种应付错施。请问,这个证明没有收到房款的证明书是否有效。我们会不会因为即打了一张收条又出具了一张欠条而负上两种责任。即:房屋所有权已不属于我们,同时我们还要给对方还清欠款。 以下是律师的解答 暂未回复

公司企业
2005-09-15 15: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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