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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购买原单位福利分房46平米1.2万,后2005年参加单位集资房138平米,2007年把46平米福利房以3.8万卖掉,当时是买我房子的人去办手续,但契税发票写成4.1万,经过17年后,现在单位要求清理多占房问题,只能享受一套,卖掉的房子要退回契税发票(4.1万)价与当时购房价(1.2万)的差价2.9万给清房办,本人支持相关法规,但有质疑需要咨询: 1、补差价之意是不能享受福利两套房,当时房子紧俏升值,且当时又装修花约1万元,,这部分钱我卖出,谁愿意子以3.8万买了,国家要收回福利部分,我装修花的钱为什么要那交给国家?打个比方:相同情况的我单位卖房子的人很多 ,有的卖了3万,有些卖了5万,卖的贵的退给国家就更多,你装修得好卖得更好的价钱,反而退回给国家更多,这不符合公平正义法则,我要如何维权? 2、如必须按照契税发票4.1万补差价退给清房办,但我实际只卖3.8万,多出3000元现在能否找买我房子的人要?

房产纠纷
2021-09-09 15:22: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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