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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想审办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已经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例如:第一套、第二套、第三套人民币)和外国钱币、字画一类的。因为早期人民币已经退出流通的领域,所以有一定的收藏价值,作为收藏品或礼品是否可以合法经营???如果要申请执照,行业范围应该如何规定,例如:某某工艺礼品公司、某某尚贸公司等等,不知道到底应该归到哪一类???工商局也无法明确答复,你们不敢相信吧~~~如果审办了某某礼品公司来经营,那么在经营过程里经营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是否算超经营范围服务,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我不想犯法,如果只是违规、违纪还可以),前提是‘人民币’都是真的,肯定正规途径经营,可能会做一些简单的广告来宣传它的价值。请律师们尽快指点,谢谢~

刑事案件
2005-11-02 13:06: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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