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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流程是什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纠纷
2021-09-09 09:40:1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一般规定第九十九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不同地方规定执行。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如下: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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