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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于2005年4月2日在一家中介公司向王某以30万买进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买房的目的是考虑投资。当时我把购房款一次性付清了,房子也交付使用。当时为了省费用,我们没有去房产交易所过户。我和王某到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委托书的内容是:产权人王某全权委托我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委托期限是三个月。  后来我于2005年6月28日通过中介将该房屋卖给了张某。价格是31万。当时签买卖合同的时候,我将产权证和委托书公证书都给张某看过,他并没有异议。  合同内容是:双方约定先付15万,余款16万等张某办好产权证,向银行贷款出来立即付清。房款全部付清,我再把房屋交付给张某。当时合同中产权人栏目我是写王某的名字,后面我写了个我代签!  于是张某就先付15万,我们就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三证现在都已经全部过户到张某名下。张某却又反悔了,不想买该房屋,并提出理由是:我并不是真正的产权人,双方所签的买卖合同无效。并提出要退房,让我退回所已付的15万。其过户税费也要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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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5 18:34: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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