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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买的一套住房,是我的名字,在2000年我结婚的时候, 我以前的男友要住,(他没地方住),他叫我把房产证放着这房里,不要让我现在的老公知道,这是婚前财产,以后总是我的,所以我就同意了。他到现在还没地方住,到现在房子还给他住着,到2002年时我问他要产证,他不给,当时我补了一张产证,我这张补的产证在法律上认可吗?应为其他资料都在他那里。如我要拿回房子,有可能吗?

涉外纠纷
2005-09-14 18:23: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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