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4年3月份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当时就签了试用期(800元/月)的协议,过了试用期后没有再签正式的协议(1400/月),但是一直都是拖一个月才发工资。一直到了2005年6月,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把我从技术部调到市场部,降了我一半的工资,我非常不满意,公司也没有给我个说法。到了8月中旬,公司就给我发了6月份的工资700元,再没有发工资,于是我就拿了客户的服务费(基本够我的工资:2600)离开了公司。现在公司说我如果不返还1200元(2600-700*2),否则就去告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