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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乙方)于2002年12月买了一套二手两居楼房(70平米,15.5万),当时有关部门不给此小区办理房产证,故同出售方(甲方,个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当能办理房产证时, “乙方若办理房产证,则办理房产证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到2004年9月始可以办理房产证了,因和甲方是熟人便由甲方办理房产过户和房产证,我出了钱。 2005年8月当房产证办下来后,我却领不出来房产证:由小区物业得知我买的这套70平米两居是几年前甲方用一套54平米的一居对换的,甲方得先把一居的房产证交回小区物业后我才能领回我的房产证!更令我不解的是在向甲方询问此事过程中甲方竟 然领走了我的房产证!并向我索要两套房子的差额款:(70-54)*800元/平米,原因是我若不办理房产证他就不用去补交因换房所欠的原始购房款;以及额外的办证费666元和1999年至2005年4200余元物业费(注:办证过程中甲方已要走两年物业费,随后我又向物业交了两年的,故2002至2005年我同物业已结清,其余年份是甲方所欠);还有“补土地出让金”1785元,共计19000余元,他从中 减去 办证时我已经支付给他的11000余元,即索要金额:8000余元!! 并且这四笔款项他还提供出四张普通收据,竟然没有一张正式发票。我若不给他这笔钱,他不给房产证。

知识产权
2005-09-15 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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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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