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昨天的关于购买门面引发的面积补差额的问题,您的回复速度令我感激,我也仔细的按照你的回复阅读了有关法规,但还是不能确定我的合同到底有没有关于面积差额的明确约定.现将该合同传给您,再麻烦您看一下.门面房销价售协议甲方: ****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乙方:***乙方愿购买甲方在***开发的门面,现将有关事宜协商如下一.房屋概况1.门面房址:从***数第*间门面,建筑面积40.3平方米.长约13米,宽约3.1米.2.层高:底层高**米3.墙面为初粉,地面为找平.4.每户门面装水,电表各一块,并将主水管装好,装总闸一个,电线暗埋好.5.门面面积以房产局核发的面积为准.二.房屋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元,总房款为***元.优惠***元.一次性交清***元(该数额等于总房款-优惠款,-----这是本人现在的注释)三.付款方式:乙方在签定协议时付总房款的90%,余款在竣工后15天内付清,中途概不办理退房手续.四.水电及物业管理费用此条略五.甲方负责为乙方输产权证,费用由乙方承担六.工期:开工日期2004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04年12月31日,总工期300天.(晴天)七.房屋保修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八.本协议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合之处,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九.甲乙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甲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备注:总房款为***元整,门面后开门开窗.甲方负责办证,乙方出资.甲方:****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乙方:***二00四年五月十五日本人说明:1.第一大点的第一小点,和第二大点的内容以及备注的内容,均是手写,其实为打印内容. 2.开发商同其他人签定的合同,要求以房产局核发面积计算的,都和我的这份不一样,有的根本未写明建筑面积,有的虽然同我的合同一样写明了建筑面积,但未约定总房款,未说明是一次性付清.而是另外用钢笔在备注栏写明按房产局核发的计算.多份合同比较起来看,只有本人的这份合同对面积,总房款有明确的约定,根据规定,笔写内容的效力大于打印内容的效力,本人认为1.该合同的第一大点下的第五小点(门面面积以房产局核发的房产证面积为准)和合同的第三大点(关于付款方式),因与打印内容矛盾,失去了法律效力.2.在此合同存在歧义的时候,我认为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合同的那方(开发商)的解释.因此本人认为该合同没有约定差额面积的计算,至少未明确约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