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感谢你百忙之中能阅读我的材料!我是一名在私营企业从事销售工作的营销人员;有下面几个问题想向你咨询:1、我在公司任职两年期间,公司按600元/月的工资发放给我;由于我两年来没有完成任何业务量(业绩为零);现我准备提出辞职,公司就要我返还这笔工资,请问我是否要归还这笔钱?(任职前后从没有与公司签订与此相关的协议,也从没有听说这种做法,觉得公司简直是无礼取闹;请问是否合理,是否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我的合法利益)2、在我在公司任“试营销员”期间,正常出差费用共支出:差旅费:45000元;招待客户费用15000元;现由于没有完成任何业务量,提出辞职时,公司却要我承担差旅费的30%;招待费用的100%;此项政策是在2005年5月(2003年10月进厂)公布,在这之前从没有听说过这类做法;而且公布前后从来没有任何领导针对此项政策对我们销售人员做过任何解释和协商。(任职期间也从没有签过任何借条、欠条、和相关的协议)而且所有的出差费用当时都是用公司统一制作的“差旅费报销单”,按照公司正常的手续,并经公司多位领导签字,进行的正常报销。现公司还将上述所有正常出差报销的费用改成“欠款”的形式,要求我们签字确认。我们拒绝签字,公司还扬言要打官司。(其实公司已走了多位营销员,公司没有采用任何措施,也就这样不了了知了)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我们对此需要承担任何费用责任吗?(请问律师能给我们以明确的国家法律条款让我们站稳脚吗?)谢谢,急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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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对不起,近来案件较忙,未能及时答复,请谅解!
从我国<劳动法>以及<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及精神出发,企业提出的做法是错误的,你们可以不用理睬企业的做法,
工资应该每月支付,不用返还!
差旅费\\招待费已经报销,不应返还!
以上如你所说,我认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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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