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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们:您们好!谢谢您提供了一个让人保护自己的平台!您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让人那肃然起敬!我所咨询的案例是:王某 男 37岁 , 尹某 女 36岁 两人属再婚。婚前各一女,分别为九岁(男方)、十岁(女方)。四人共同生活。98年王某的前妻因知道上述二人偷情,提出离婚。经双方协议:由男方全权抚养女儿,女方不负任何抚养责任。并同意给女方的共有存款15000元因借给男方亲戚及朋友未付给女方。事后,女方找男方要,男方也未付。因考虑到女儿的关系,且口说无凭,女方只有做罢。2000年王、尹二人结婚。2005年3月,男方因病故。遗下二位年迈的70岁父母及九岁的女儿。其中母亲是十二年前嫁入王家。面对遗产问题,尹某行为恶劣,与男方家庭产生纠纷。恶劣行为1、保险王某买有保险,赔偿金为60000元(经查:被指定继承人为尹某,但不是王某的亲笔签名,并且尹某在这之前告诉王某家人赔偿金为30000元)2、存款尹某在王某身故的第二天就取走了所有存款,并向王某家人哭诉无分文存款。经能查出的就有30000余元。还有二笔销户的定期因银行升级的关系查不出来。3、债务尹某制造债务。并且恶劣到以未写收条威胁最近还钱(22000元)的债务人要求对方不要出庭做证。在此,想请教的是:继承法中规定的无生活来源的老人、小孩可以多分的标准是什么?尹某第一、二种行为是否构成故意隐瞒财产之名?从而失去继承权?尹某的小孩未对王某进行赡养义务,是否有继承权?其前妻应有怎样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的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别是?

合同纠纷
2005-09-10 09:28: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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