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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是哈市一家保健公司的老用户,他们单位在8月5日为回报老用户采取事先登记参加的方式组织乘车去哈市郊区采摘,在乘车去的路上由于车辆颠泊,我母亲被颠伤腰,直到活动结束回来,坐这辆大客车由医药公司的人陪我母亲去看病,当时确诊为胸椎压迫性骨折,但未住院,在家上药卧床静养,不能自理由亲属照看,医药公司负责了一个月的药费,然后他们提出一次性了结,我们根据老人病情需要人照顾,提出医药费、看护误工费、再次检查费3000元,他们只同意给付800元。理由是车是他们雇的,当时没报保险车主不承担责任。

损害赔偿
2005-09-07 20: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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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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