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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买卖纠纷事情是这样的:本人将货物卖给A,A要求将货物运送到B处,在2003年7月收下了本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于A又将货物卖给了B,但B没有马上付款,A就没有向B开具增值税发票。于是这件事就一直拖着。 2004年4月A私自将本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又撤消了。 现在A要求本人将货物的货款归还与他,并且A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 请问这合理么?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证券投资
2005-09-06 19: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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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