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追讨违约金吗?我于2002年10月在番禺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中写明开发商应在一年内办好房产证,否则按1%的房款付违约金;但开发商直到2005年5月才给我办好房产证,当我向他们追讨违约金时,他们不肯给,说是在这期间曾发信给我,要我交办证费120元,但我根本没有受到这封信,后在我查询办证情况时,他们才告知我要交办证费120元,因此是我耽误了办证时间,不属于他们违约。你说他们的说法合理吗?办证费120元完全可以在办好房产证后再向我收取。董为明2005/9/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